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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湖南长沙,男女发生关系后,女子确诊性病,男方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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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-7 21:17:5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湖南长沙,一对男女相识后,次日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。同居后,男女先后被确诊为性病。本应相互扶持,男子却无情抛弃女子。女子:渣男必须承担医药费!


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男子闻某长得年轻帅气,平时喜欢健身,变成肌肉男,而且还很会说话,很招女孩子喜欢。
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一次偶然机会,闻某认识同样是年轻漂亮的女子阳某。二人彼此相互吸引,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。

二人当天畅聊甚欢,次日便确定恋爱关系。为感情能进一步升温,他俩在当晚就发生了关系,彼此的感情更加亲密无间。过了20多天,二人就一起同居了。

本来同居是快乐无比的,却被接下来的事打得措手不及。又过了一段时间,闻某突然跟阳某说他的下体总是痒,还越挠越痒,特别难受,皮肤还有异常。闻某在阳某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。

医生拿着检查结果称,闻某得HPV,这是尖锐湿疣性病的一种。这种病传染性强,会降低自身免疫力,而且下体还会长小痘痘一样的东西。


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听到医生的话后,阳某顿感迷迷糊糊的,还感到非常的害怕,因为二人发生关系从来不戴套套,她认为自己也被感染了,一瞬间感到天都塌了下来。

闻某见阳某如此状态,便上前安慰,既然有病了就要坦然面对,二人一起携手努力战胜病魔,他保证自己会好好配合治疗,也希望阳某能够陪伴在他的旁边。

阳某此时静下心来,觉得患难与共的真爱,才能更加磨炼彼此的感情,便决定陪闻某战胜病魔。当时阳某未感到身体不适,便没做检查。

之后,闻某一直在安心治疗。他在月底时下体长出痘痘。一个月后,闻某手术后让阳某帮忙买干扰素。

此时,阳某害怕自己也被感染,特意去医院检查,结果一切正常。又过了两个月,阳某又感到身体不舒服,再次去检查,被告知自己也感染了HPV。

闻某得知后,向她保证永远不会离开她的,希望二人相互支持,共患难关。

二人长时间的同居交往,彼此的感情非常的好,闻某回家向父母提出要与阳某结婚时,遭到了家人的反对,因为阳某没有正式编制的稳定工作。

面对父母的权威,闻某不敢提出任何的反对意见。仅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,闻某就向阳某提出了分手,离开了。

然而,阳某却感到非常的不公平,她认为:自己被闻某感染了令人厌恶的性病,身体也被搞垮了,也失去了工作,没有了生活来源。

阳某便找调解员寻求帮助,曝光他这个渣男,并赔偿自己的一切医药费。

调解员联系不上闻某,便联系了他的姑姑并说明了情况。对方表示,闻某家人称不想与阳某商量,让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。听到闻某家人如此无情的话语后,表示自己会报警或者去法院起诉。

对于阳某的诉求,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?


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1、首先,前男友闻某与其发生关系前,他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患有性病,闻某不构成犯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360条规定,传播性病罪,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、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、嫖娼的行为。

闻某告诉阳某其下体痒痒,表明闻某此前并不知道他自己患有性病没有主观的故意,闻某不构成犯罪,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2、闻某不追究刑事责任,但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。

如果阳某去法院起诉闻某,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也就是说,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。

阳某想要闻某赔偿其医药费用,就要证明因闻某的过错,其患有HPV通过同居发生关系传染给了自己,导致自己也得了该病。

通过阳某提供的聊天记录,证实了阳某与闻某同居期间,多次发生了关系,同居后闻某得了性病。

在闻某确认得了性病后的5个月后,阳某也得了性病。在此期间,阳某还特意去医院检查,结果显示当时并没有患有性病,是健康的。以此能够证明是因为闻某得了性病,传染给阳某致其也得了同样的病,

根据医生提示,患有该性病的,HPV潜伏期在一般在3周至8个月,最长可达两三年之久。




[color=rgba(0, 0, 0, 0.9)]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证据的高度盖然性,综上,闻某有很大的可能性传染给了阳某,故闻某存在过错。

又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虽然闻某当时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,与阳某发生了关系,之后双双均患病了,这只能说明闻某主观上不是故意的,但可能是存在过失。

由于单身的闻某不注意卫生,生活不检点,存在高风险性生活行为,他应当能够预见的到可能患病的可能性。

在此情形下,他依然与阳某谈恋爱发生关系,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避免传染。闻某明知自己有患病的高度可能性下,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阳某发生关系,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,也是过错的一种。

因闻某的过错,导致阳某感染了同样的性病,二者存在因果关系,闻某承担侵权责任,应当赔偿阳某的损失。若闻某能够证明阳某事前知情,可以减少其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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